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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所提原告信用貸款申請書第18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