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海萍律師
- 被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所提原告信用貸款申請書第18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