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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金頭腦視聽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 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原告持有被告金頭腦視聽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頭腦公司)簽發、由被告丙○○背書,發票日期為民國99年4月15日,票據號碼為AA0000000 ,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支票1 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2 系爭支票是被告金頭腦公司為還款而交付原告,交付時已有被告丙○○背書。3 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萬元,及自9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的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2 人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萬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65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9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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