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新小字第60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夏明宇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告
兢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所核發南院崑一O四司執實字第五O四六三號之執行命令起至執行命令失效日止,於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就執行債務人林顯益每月得向被告領取之勞務報酬(包括薪資、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在三分之一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