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新小字第607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訴訟代理人
- 康文彬律師
- 被告
- 兢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所核發南院崑一O四司執實字第五O四六三號之執行命令起至執行命令失效日止,於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就執行債務人林顯益每月得向被告領取之勞務報酬(包括薪資、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在三分之一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