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新小字第607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兢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所核發南院崑一O四司執實字第五O四六三號之執行命令起至執行命令失效日止,於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就執行債務人林顯益每月得向被告領取之勞務報酬(包括薪資、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在三分之一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