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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許蕙蘭

上訴人
汪秀惠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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