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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1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蕙蘭

聲請人
林承志
相對人
郭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提出陳述狀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請求給付金錢,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追加,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及第436條之15參照。

二、查聲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嗣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提出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請求金額為10萬元,未逾10萬元,尚符合上開規定。但於112年6月16日提出陳述狀,追加請求金額至20萬元,因20萬元之請求係適用簡易程序,不適用小額程序,聲請人第二次之追加已逾上開規定,難認為適當,故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1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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