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段良溍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 告 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段良溍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36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4日上午09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812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