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36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36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馬明豪
- 被告
- 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段良溍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36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4日上午09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812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