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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1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許蕙蘭

聲請人
林承志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冠毅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但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一份,而有起訴程式欠缺之情狀,爰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5日前補正上開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1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