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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許蕙蘭

聲請人
吳昱慶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經改裝及升級後汽車價值約新台幣(下同)24萬元。嗣因車輛故障,乃將車輛暫停放於白河區草店119之1號附近,惟突遭警方通知車牌遭竊,伊請友人前往查看,發現車輛亦消失不見,不知遭何人竊取。之後伊因案入監服刑,收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3號刑事判決書,始知車輛及車牌係遭陳偉捷竊取,並已由辜泰昌拖吊至受雇之大豐環保車輛拆解有限公司進行拆解及回收,致伊受有損失,而有訴請賠償需要。伊現入監執行中,無收入及財產,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該基金會已准予全部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經核閱113年度新簡字第732號損害賠償事件案卷,並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專用委任狀為憑,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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