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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尹捷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閔景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晴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2月21日113年度新簡字第5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57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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