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