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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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