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聲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交通銀行股份
- 聲請人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送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新市簡易庭95 年度新簡字第65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 計 │1,9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