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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聲字第2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聲字第2號

聲請人
阿爾卡特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相對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所為之,其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97 年度司執字第66668號之強制執行程序」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6668號之強制執行程序中關於97年9月19日查封之化學氣相沉積系統及其零件設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聲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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