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聲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阿爾卡特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宛珍律師
- 相對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所為之,其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97 年度司執字第66668號之強制執行程序」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6668號之強制執行程序中關於97年9月19日查封之化學氣相沉積系統及其零件設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