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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63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美紅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海慶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94,880元{即(月租6,624元×12)÷10%}(即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63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