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6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60號

聲請人
唐海慶
相對人
謝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案號:104 年度訴字第1443號),而鈞院104 年度司執進字第50885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欲拆除檔土牆之部分,拆除後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係相對人以本院新店簡易庭100 年度店簡字第633 號宣示判決筆錄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01 年度簡上字第394 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執字第50885 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未對相對人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之情,故本件顯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得由本院裁定命停止執行之事由。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與法不合,當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6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