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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94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柏蓉

      朱金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3,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9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