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秀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萬38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萬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