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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玉珮

上訴人
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萬38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萬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6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