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柏蓉
朱金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3,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