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亨
- 相對人
- 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聰明(殁)
人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特別代理人 紀順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紀順珍(民國四十八年四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店簡字第三四○號給付票款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原登記法定代理人林聰明已歿,現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為訴訟必要,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林聰明戶籍謄本為憑,相對人迄今仍無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合。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林聰明為其唯一股東,而林聰明既已歿,且本件給付票款訴訟,林聰明之配偶紀順珍亦同為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故由紀順珍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