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聲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 代理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對本院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承審之張明輝法官迴避,豈知本件應依法迴避之林玉珮法官分別二次以函文回復拒絕辦理,顯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聲請迴避之事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本件林玉珮法官應予迴避等語,並提出本院103年8月14日及103年9月5日函2件為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此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所明定。顯見聲請迴避者,係指法官就所審判之訴訟事件,具有法定迴避之原因,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其迴避;如法官並無審理繫屬中之訴訟事件,自不具法定迴避之原因,而無迴避事由可言。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對本院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承審之張明輝法官迴避,經本院分別於103年8月14日及103年9月5日函復聲請人:本件業已審結,已無聲請人所請事由存在,礙難准許;及台端於本院103年8月14日函文提出之異議並無法律依據等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函2件在卷;又查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僅係張明輝法官,並無林玉珮法官,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卷屬實,且林玉珮法官亦無承審繫屬中,聲請人為當事人之訴訟事件,如首揭之說明,林玉珮法官自不具法定迴避之原因,而無迴避事由可言,聲請人遽以聲請非審判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