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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賴松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憲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並補提上訴理由狀及繕本,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