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賴松田
- 被上訴人
- 呂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第一、二審及追加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不在此限,同法第446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時聲明本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2,000元。嗣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當庭追加請求鋁門窗費用2萬8,000元,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萬元(見本院卷第21頁),核其基礎事實仍為兩造間承攬關係,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之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於103年8月13日簽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原約定總工程款為85萬元,然被上訴人在系爭工程進行中,一再修改及追加工項,致總工程款增加。系爭工程已經完工並交付被上訴人,扣除追減工程,合計應付之總工程款為110萬元,被上訴人僅支付92萬元,尚欠工程款18萬元,爰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及於本院為訴之追加,並為上訴及追加之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萬元。被上訴人則以:依系爭合約書第2條約定,工程範圍及施工如有增減,由兩造協定之。上訴人所提之追加工程報價單,兩造僅就被上訴人母親之房間外推工程議定,其他追加工程報價單所載之項目,均未經兩造協定,且均屬報價單範圍內,非屬追加工項。況上訴人要求給付剩餘工程款時,雙方已另行議價總工程款為92萬元,被上訴人已經為匯款,上訴人自不能再請求其他給付。此外,依系爭合約書第5條約定,上訴人就系爭工程須保固1年,系爭工程如有瑕疵,上訴人須負責修繕。而系爭房屋交屋時被上訴人發現客廳有滲漏水之現象,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上訴人卻拒絕維修,且系爭工程有多處偷工減料及缺失之處,如未更新冷熱水管、舊屋頂未拆而僅將新屋頂套上、水管漏水、電線跳電、書房衛浴之馬桶及浴櫃安裝錯誤等,致房屋價值減損,而應予扣款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審卷第21頁反):
㈠兩造於103年8月13日簽立系爭合約書,約定總工程款為85萬元。
㈡系爭工程已經完工並交付被上訴人。
㈢系爭工程有追加母親房外推工程,工程款7萬元。
㈣被上訴人已支付工程款92萬元。
㈤原工程明細「鋁門窗」工程第1項客廳前窗(金額2萬8,000元)未施作。
本院之判斷: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有追加工程報價單(即原審卷第6-7頁)上所列之追加工程,扣除追減工程,被上訴人應付總工程款為110萬元,被上訴人僅支付92萬元,尚餘18萬元未付,自應給付之等語,被上訴人不爭執兩造有合意追加母親房外推工程7萬元,以及追加工程報價單上所載之工項均已施作(見本審卷第22頁)等情,惟否認尚應給付上訴人18萬元工程款,並執上詞置辯。經查:
㈠依據系爭合約第2條約定,兩造原約定之工程範圍及施工明細如系爭契約所附之報價單(見原審卷第3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47頁)。經與上訴人所提出之追加工程報價單(原審卷第6-7頁)比對,兩報價單上所列工項均不相同。參之被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中,自承客廳確有因磁磚不符而打除重貼,以及客廳櫃子有增貼大理石之情形(見原審卷第51頁),亦不爭執確有請上訴人安裝全套衛浴配件(同上卷頁)、增作母親房暨3樓櫃體之抽屜,及疏通水管等工作(見原審卷第52頁)。是上訴人主張追加工程報價單上所載之各工項,均為原合約所無,而屬追加工程等語,自非子虛,而堪採信。被上訴人抗辯:除母親房外推工程外,其餘均屬原合約範圍云云,核與系爭合約書所附報價單之明細不符,自無可採。又追加工程報價單上所載之工程項目,部分於原合約中已有相類之工項,例如地磚鋪貼、木作櫃體、拆除清運等,追加工程所列之單價與原合約單價相當,其餘工項價格,亦尚稱合理。是系爭工程加計追加工程款,及扣除兩造不爭執之追減工程項目(部分冷水管未換新9,000元、部分電線未換新6,000元、地下室木板價差1萬2,000元,共2萬7,000元)後,應付之總工程款為110萬元(850,000元﹢277,000元–27,000元﹦1,100,000元)。被上訴人僅支付92萬元,為被上訴人所是認,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餘額18萬元,自屬有據。至於原合約工項七編號1「客廳前窗」鋁門窗(28,000元)並未完成,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頁反),該工項本應扣除,惟被上訴人已另案請求上訴人退還該筆工程款,並經判決上訴人應退還該筆工程款予被上訴人確定(本院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106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是於本案中不予重覆扣款,附此敘明。
㈡被上訴人另抗辯:兩造嗣已另行議價總工程款金額為92萬元等語。惟已為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自應就兩造已有另行議價為92萬元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茲被上訴人未能提證以實其說,則其上開所辯,自難以憑採。
㈢被上訴人另抗辯系爭工程有未更新冷熱水管、舊屋頂未拆而僅將新屋頂套上、水管漏水、書房衛浴馬桶及浴櫃安裝錯誤等瑕疵,應予扣款等語。惟被上訴人前另案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包含上列瑕疵在內之瑕疵扣款,計60萬3,600元(詳如本院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附表所示),惟除逾期完工房租損失及附表編號12等2個項目獲准許外,其餘各項瑕疵扣款請求均經認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並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就被上訴人上揭瑕疵扣款之主張自不能為相異之判斷。從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有上列工程瑕疵應予扣款,自無可取。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5萬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另關於上訴人追加2萬8,000元之訴部分,亦屬有理由。爰由本院就上訴部分予以廢棄,及追加之訴應併予准許,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文。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附表 │├───────────────────────────────┬──────┤│ 瑕疵、未施作事項與損失 │求償金額 │├─┬─────────────────────────────┼──────┤│1 │衣櫃把手上下不齊,有孔洞 │3萬 │├─┼─────────────────────────────┼──────┤│2 │客廳踢板交屋2個月後出現裂開現象 │2,000元 │├─┼─────────────────────────────┼──────┤│3 │書房廁所內馬桶孔徑不合導致安裝傾斜 │15,000元 │├─┼─────────────────────────────┼──────┤│4 │浴櫃尺寸不合削去一角 │12,000元 │├─┼─────────────────────────────┼──────┤│5 │廚房吊櫃因天花板燈具安裝位置不對只能半開,須拆除天花板 │8,000元 ││ │重鋪 │ │├─┼─────────────────────────────┼──────┤│6 │天花板牆面上鋪設之熱水管接口不良導致廚房流理臺下方有水 │2萬元 ││ │流出 │ │├─┼─────────────────────────────┼──────┤│7 │書房屋頂之不銹鋼板未將舊板去除而直接舖設上去 │5萬元 │├─┼─────────────────────────────┼──────┤│8 │交屋時多處油漆、玻璃未去除、金屬件烏黑 │5,000元 │├─┼─────────────────────────────┼──────┤│9 │安裝屋頂時雨遮防水條遭破壞導致雨水沿牆面流下,導致書房 │5,000元 ││ │內壁受潮,側牆壁脫落 │ │├─┼─────────────────────────────┼──────┤│10│冷熱水管未如契約訂定時全部換新,導致B房間漏水未改善,原不 │5萬元 ││ │漏水之廚房、書房、浴室亦開始漏水 │ │├─┼─────────────────────────────┼──────┤│11│母親房外推牆面出現裂痕、牆面油漆脫落 │5,000元 │├─┼─────────────────────────────┼──────┤│12│客廳牆窗未依契約所訂換新 │28,000元 │├─┼─────────────────────────────┼──────┤│13│施工時損壞天井強化玻璃改以鋁板鋪設 │2萬元 │├─┼─────────────────────────────┼──────┤│14│客聽紗門使用2個月即損壞 │6,200元 │├─┼─────────────────────────────┼──────┤│15│客廳漏水維修 │6萬元 │├─┼─────────────────────────────┼──────┤│16│廚房旁房間及母親房外推部分漏水,經維修花費 │35,000元 │├─┼─────────────────────────────┼──────┤│17│側間廁所牆壁油漆脫落,出現壁癌,有漏水問題 │5萬元 │├─┼─────────────────────────────┼──────┤│18│泥工不當得利 │38,400元 │├─┼─────────────────────────────┼──────┤│19│房租損失 │11,400元 │├─┼─────────────────────────────┼──────┤│20│精神損失 │5萬元 │├─┼─────────────────────────────┼──────┤│合│ │603,600元 ││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