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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玉蕙黃愛真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請人
呂憲文
相對人
賴松田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建簡上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同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 項、第2 項、第28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06 年度建簡上字第3 號及105 年度建簡上字第20號民事事件均由李桂英法官審理,又本院106 年度建簡上字第3 號判決已確定,然該判決明顯偏護相對人,均採信相對人之說詞,對聲請人所提出之質疑並舉出之證據,均無任何交代,承審法官有偏頗相對人之嫌,已不能秉公處理,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5 年度建簡上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承審法官李桂英迴避,聲請人所舉上述迴避原因,並未涉及承審法官對本件訟爭事項是否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裁判之情形,且聲請人就其另案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若有不服,亦得循再審程序救濟之,尚難以承審法官在另案所為認事用法未依循聲請人之主張,即謂承審法官於本件訴訟有偏頗相對人之情事。再者,聲請人亦未就本件承審法官有何符合上開迴避要件之客觀事實,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揆諸前開說明,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遽認本院105 年度建簡上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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