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1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38號
- 上訴人
- 摩利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傑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博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