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李則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王健發
- 被告
- 李妙碧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健發、李妙碧如以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健發、李妙碧如以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