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則亞律師 人 被 告 王健發 李妙碧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健發、李妙碧如以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健發、李妙碧如以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