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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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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 李則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王健發
被告
李妙碧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健發、李妙碧如以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健發、李妙碧如以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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