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8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68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