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23號
- 抗告人
- 楊琳敏
- 即聲請人
- 相對人
- 丁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