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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2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寶樺

抗告人
楊琳敏
即聲請人
相對人
丁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