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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30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鄧德倩

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375號、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怡利起訴請求判決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0,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分割標的 當期公告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66,400元/平方公尺 169.74平方公尺 11/1750 66,400元×169.74㎡×11/1750=70,84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30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