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調訴字第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許容慈

上訴人
即被告
彭蓓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彭蓓珍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派司音樂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而本院前就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563元(見本院卷第23頁)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故兩造對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應受拘束。是上訴人就原判決之上訴利益即為858,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調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