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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5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50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審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黃桂興

              書 記 官 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50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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