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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9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93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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