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5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50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審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