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救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甲○○
弄23
上列聲請人與陳志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志勤間請求損害賠償 (97年店簡字第2195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台北市政府低收戶卡、財產所得歸屬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