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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甲○○

            弄23

上列聲請人與陳志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志勤間請求損害賠償 (97年店簡字第2198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台北市政府低收戶卡、財產所得歸屬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救字第1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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