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張明輝

  • 原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乙○○、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丙○○ 上聲請人對於乙○○、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票字第354號本票裁定事 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司執修字第23446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拍賣伊公司及其他債務人甲 ○○等人所有財產,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乙○○係伊公司前董事長王文貴之子,與本件開立本票債務人王世貴為親兄弟,因認本件本票債務係侵害伊公司及其他正當債權人之債權所為,為此聲請准予閱卷等語,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8月28日雄院高98司執修字第23446號公告及同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5號選任丙○○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定各一件為證,並經調取本院97年度票字第354號本票裁定事件卷審核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尚非 無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建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聲字第4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