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周祖民

原告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施清年
原告
人 樓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被告
連林鳳嬌
被告
連城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原告巨地建設公司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