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 原告
-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施清年
- 原告
- 人 樓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曹馨方律師
- 被告
- 連林鳳嬌
- 被告
- 連城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原告巨地建設公司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