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五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公眾,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被告甲○○購得壓克力板並偽造大貨車車牌之地點應更正為「在高雄地區某地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