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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3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3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伯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32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