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3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伯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