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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

給付股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

原告
楊明箴即黃健治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
被告
鄭崇裕
被告
鄭崇華
被告
鄭平
被告
鄭安
被告
謝霈之繼承人
被告
謝逸英
被告
謝深彥
被告
謝源和
被告
海英倫
被告
海英俊
被告
張安妮
被告
張麟德
被告
柯陳招弟
被告
柯子興
被告
柯維恩
被告
柯慈恩
被告
李黃秀美
被告
李忠傑
被告
李沛穎
被告
王淑如
被告
李澤元
被告
莊炎山
被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
被告
許榮源
被告
黃崇興
被告
梁克勇
被告
張訓海
被告
張明忠
被告
劉春條
被告
陳永清
被告
彭宗平
被告
趙台生
被告
李吉仁
被告
黃光明
被告
蔡文蔭
被告
王淑玲
被告
許祿寶
被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
陳俊宏
被告
林明星
被告
李明輝
被告
鄭詩議
被告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
翁茂隆
被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被告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被告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邱進益
被告
鄧文簡
被告
王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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