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海英俊、陳俊宏、吳東進、翁茂鍾、李錫祿、張麗英、張明道
- 原告楊明箴即黃健治
-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政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海英俊、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梁克勇、張訓海、張明忠、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俊宏、林明星、李明輝、鄭詩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茂隆、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進益、鄧文簡、王茂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原 告 楊明箴即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崇裕 被 告 鄭崇華 被 告 鄭平 被 告 鄭安 被 告 謝霈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逸英 被 告 謝深彥 被 告 謝源和 被 告 海英倫 被 告 海英俊 被 告 張安妮 被 告 張麟德 被 告 柯陳招弟 被 告 柯子興 被 告 柯維恩 被 告 柯慈恩 被 告 李黃秀美 被 告 李忠傑 被 告 李沛穎 被 告 王淑如 被 告 李澤元 被 告 莊炎山 被 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榮源 被 告 黃崇興 被 告 梁克勇 被 告 張訓海 被 告 張明忠 被 告 劉春條 被 告 陳永清 被 告 彭宗平 被 告 趙台生 被 告 李吉仁 被 告 黃光明 被 告 蔡文蔭 被 告 王淑玲 被 告 許祿寶 被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陳俊宏 被 告 林明星 被 告 李明輝 被 告 鄭詩議 被 告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告 翁茂隆 被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被 告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被 告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邱進益 被 告 鄧文簡 被 告 王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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