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海英俊、陳俊宏、吳東進、翁茂鍾、李錫祿、張麗英、張明道
- 原告聲請人
-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政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海英俊、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梁克勇、張訓海、張明忠、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俊宏、林明星、李明輝、鄭詩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茂隆、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進益、鄧文簡、王茂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補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相 對 人 鄭政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鄭崇裕 相 對 人 鄭崇華 相 對 人 鄭平 相 對 人 鄭安 相 對 人 謝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逸英 相 對 人 謝深彥 相 對 人 謝源和 相 對 人 海英倫 相 對 人 海英俊 相 對 人 張安妮 相 對 人 張麟德 相 對 人 柯陳招弟 相 對 人 柯子興 相 對 人 柯維恩 相 對 人 柯慈恩 相 對 人 李黃秀美 相 對 人 李忠傑 相 對 人 李沛穎 相 對 人 王淑如 相 對 人 李澤元 相 對 人 莊炎山 相 對 人 羅益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許榮源 相 對 人 黃崇興 相 對 人 梁克勇 相 對 人 張訓海 相 對 人 張明忠 相 對 人 劉春條 相 對 人 陳永清 相 對 人 彭宗平 相 對 人 趙台生 相 對 人 李吉仁 相 對 人 黃光明 相 對 人 蔡文蔭 相 對 人 王淑玲 相 對 人 許祿寶 相 對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林明星 相 對 人 李明輝 相 對 人 鄭詩議 相 對 人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翁茂隆 相 對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相 對 人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相 對 人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邱進益 相 對 人 鄧文簡 相 對 人 王茂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股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曹瓊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