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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18號

給付股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18號

原告
黃健治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
被告
鄭崇裕
被告
鄭崇華
被告
鄭平
被告
鄭安
被告
謝霈之繼承人
被告
謝逸英
被告
謝深彥
被告
謝源和
被告
海英倫
被告
海英俊
被告
張安妮
被告
張麟德
被告
柯陳招弟
被告
柯子興
被告
柯維恩
被告
柯慈恩
被告
李黃秀美
被告
李忠傑
被告
李沛穎
被告
王淑如
被告
李澤元
被告
莊炎山
被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
被告
許榮源
被告
黃崇興
被告
梁克勇
被告
張訓海
被告
張明忠
被告
劉春條
被告
陳永清
被告
彭宗平
被告
趙台生
被告
李吉仁
被告
黃光明
被告
蔡文蔭
被告
王淑玲
被告
許祿寶
被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
陳俊宏
被告
林明星
被告
李明輝
被告
鄭詩議
被告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
翁茂隆
被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被告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被告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邱進益
被告
鄧文簡
被告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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