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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錢竑溢
法定代理人
錢濟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子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8年11月26日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陳 協 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