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錢竑溢
- 法定代理人
- 錢濟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子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8年11月26日108年度營簡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