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3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顏若蘋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奕律師
- 被上訴人
- 孫聿緯
黃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109年度營簡字第3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通知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該通知於109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