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82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受告知人
沈育灃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被上訴人與被告即沈連秋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1條亦有明定。再按提起上訴,應由有上訴權人以原判決之對造為被上訴人提起,而所謂有上訴權人,除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外,參加人亦得獨立提起,惟應以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名義而非參加人自己之名義,且不得與其輔助當事人之行為牴觸。換言之,受告知人經告知訴訟後,如未參加訴訟,即非參加人,尚非有上訴權人。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為受告知人,惟始終未表明為輔助一造而參加訴訟之意,依前開說明,並無上訴權,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8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