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受告知人
- 沈育灃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被上訴人與被告即沈連秋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1條亦有明定。再按提起上訴,應由有上訴權人以原判決之對造為被上訴人提起,而所謂有上訴權人,除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外,參加人亦得獨立提起,惟應以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名義而非參加人自己之名義,且不得與其輔助當事人之行為牴觸。換言之,受告知人經告知訴訟後,如未參加訴訟,即非參加人,尚非有上訴權人。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為受告知人,惟始終未表明為輔助一造而參加訴訟之意,依前開說明,並無上訴權,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