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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救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彥慧

聲請人
温為鈞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相對人
吳育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聲請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訴訟,有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67號卷宗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1份為證,應屬實在。又依聲請人起訴主張,形式上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救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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