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27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新莊市○○街313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27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