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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5號

地上物補償費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上訴人
朱廷章
被上訴人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陳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係於民國102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102年4月27日起,無需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2年5月16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2年5月2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地上物補償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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