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朱廷章
- 被上訴人
- 南投縣政府
- 代表人
- 陳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係於民國102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102年4月27日起,無需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2年5月16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2年5月2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