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 原告
- 東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美旭
- 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 律師
- 被告
-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 代表人
- 蕭如意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峯
張宗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應更正為「本審及發回前抗告審之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另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