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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原告
東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美旭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告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代表人
蕭如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峯

 張宗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應更正為「本審及發回前抗告審之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另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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